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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公开征求《揭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调查时间:2022-12-27 至 2023-01-04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转发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揭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将《揭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zf2019@163.com。来信地址:榕城区临江北路39号大院2号楼8楼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科(邮编:52200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月4日。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7日       



揭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合理、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1号),以及其他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揭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二、本《基准》中涉及的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限制从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期限的细化条款。实施“罚款”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限制从业”以外类别的行政处罚时不适用本《基准》。

  三、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四、本《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情形(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基准由低到高划分为两个或三个处罚档次(一档为最低档、三档为最高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五、当《基准》规定的不同档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档次内处罚。

  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因素且不具有从重处罚因素时,应当在从轻情节所对应的较低档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六、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七、本《基准》适用于本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以及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单位和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基准》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规定。

  八、为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本《基准》中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均为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完整表述,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根据职责分工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的,应急管理执法部门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九、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案情复杂、情节特殊,在本《基准》中没有对应条款或对应条款无法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应当本着“全面分析、综合裁量、合理确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的事项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

  十、本《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中所列条数均为具体违法行为。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基准》执行中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的,由省一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部门负责更正、修订并重新发布。

  十一、本《基准》确定的裁量基准,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部分  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基准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出具失实报告1份的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失实报告2份的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具失实报告3份以上的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不足2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以上职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三项以上职责的

处3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为100人或者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虽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但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8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5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人以下人员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数为10人以上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10人以上人员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人数为5人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数为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人数为10人以上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之一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规定要求,但定期组织了演练的,或者制定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有占总人数30%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占总人数30%以上75%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占总人数75%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正,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正,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报备总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10处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1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或者篡改、隐瞒、销毁2台(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隐瞒、销毁3台(套)以上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相关数据、信息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为占总人数30%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占总人数30%以上75%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为占总人数75%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有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3台(套)以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设备数量为1种/台/套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设备数量总计为2种/台/套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设备数量总为为3种/台/套以上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一种情形的

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两种情形的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任三种或以上情形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有1处(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2处(次)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3处(次)以上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建立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采取了管控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采取管控措施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1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2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3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70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之一行为的

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同一作业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之一行为的

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既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处2.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或)员工宿舍虽设有紧急疏散出口,但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不明显、未保持畅通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或)员工宿舍虽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出口,但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情形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或)员工宿舍未设紧急疏散出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占总人数30%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占总人数30%以上75%以下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占总人数75%以上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或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处1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占总人数30%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占总人数30%以上75%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占总人数75%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40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6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15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9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9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1500万元以上18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1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裁量

1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足1000万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6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应取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4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6个月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1处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2处以上5处以下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对5处以上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已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但有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对管道所属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已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管道所属单位书面同意施工,但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对管道所属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施工单位已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也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对管道所属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的,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且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1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2种以上3种以下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3种以上5种以下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1项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可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2项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有3项及以上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作业场所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作业场所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作业场所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专用仓库(平均单位面积储量<0.5t/m2)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

专用仓库(平均单位面积储量≥0.5t/m2)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

专用仓库(涉及剧毒品、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或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增加5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或者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1处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2处以上5处以下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在5处以上应设置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种类为3种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种类为3种以上5种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种类为5种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种类为3种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种类为3种以上5种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种类为5种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抽查发现3处以下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抽查发现3处以上5处以下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抽查发现5处以上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18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在作业场所已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他已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19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期6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0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未将危险化学品(非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3项及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上5项以下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5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3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下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上5处以下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5处以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2项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3项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8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1年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9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1年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0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外)其他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裁量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5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40万元的

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不足70万元的

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本基准第1条)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

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本基准第1条)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裁量

1

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的;……”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l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8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裁量

1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10万元的罚款

2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6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7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由公安部门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元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0元以上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元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200元以上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法律规定及处罚依据

适用情节

裁量

1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6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6个月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转借他人使用6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转借他人使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转借他人使用1年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3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存在1种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存在1种以上3种以下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存在3种以上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4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有3项以下内容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有3项以上5项以下内容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中有5项以上内容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5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按时,但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按时,但不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按时,亦不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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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揭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0份,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