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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公开征求《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调查时间:2022-12-27 至 2023-01-04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转发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揭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编制《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详见附件)。

  现将《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zf2019@163.com。来信地址:榕城区临江北路39号大院2号楼8楼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监督科(邮编:52200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3年1月4日。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转发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揭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编制《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下称《清单》),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仅适用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包括本省在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除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

  (四)金属冶炼单位;

  (五)粉尘作业场所三十人以上的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情形

  本《清单》“适用情形”栏中表述的有关用语具体含义如下:

  (一)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两年内第一次被执法机关发现。执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初次违法时,应当查询“信用中国(广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广东省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和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确定。

  (二)当场改正,是指在执法人员完成本次执法检查,离开生产经营单位之前改正完毕。

  (三)日,是指自然日。“7日内”含“7日”。

  三、适用程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现场检查记录》,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严格复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调查取证阶段。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提供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
   (四)案件审查和决定阶段。已经立案的案件,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负责人审批决定,做好结案归档;对于案件复杂、争议大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依法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应当专门对案件裁量情况进行审议,并随案卷归档。
    四、其他要求

  (一)除本《清单》外,执法机关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加强配套监管措施。执法人员要对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说理式执法,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教育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要严格整改复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综合采用劝导示范、告诫、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三)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各地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开展普法宣传,切实提高普法宣传的精准度和覆盖面,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

  本《清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

揭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基本编码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

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440278081000

【违法行为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不超过1万元的,在7日内补发培训期间员工工资并退回安全培训费用,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2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440278137000

【违法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但有3名(含)以下新增特种作业人员未及时建立档案,时间不超过15日,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当场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3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440278206000

【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外的从业人员3名(含)以下,安全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当场纠正,立即安排脱离岗位,7日内安排开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

4

对以下行为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440278007000

【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过应急救援演练,但预案编制不规范,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7日内整改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仅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5

对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处罚

440278839000

【违法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已经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明确技术服务的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7日内整改完毕;或全部或者部分支付技术服务费用,或者另一方已经有为履行合同进行实地勘验、现场搜集材料或者出具报告等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属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7日内整改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责令整改并按时复查、加强日常检查等。

仅适用于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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