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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4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30 16:02:17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黄某东(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太南村金属加工场经营者)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

  检查时间:2024年8月8日上午,执法主体: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对象:黄某东(揭阳市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太南村金属加工场经营者),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发现黄某东(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太南村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黄某东(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太南村金属加工场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黄某东(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太南村金属加工场经营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黄某东(榕城区仙桥街道桂南太南村金属加工场经营者)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者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属于无证上岗。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大、整改难度大,一旦引发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


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林某龙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信息,2024 年 3 月 31 日里湖镇林某龙在进行广告牌拆除作业时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经对当事人林某龙等人的调查取证,当事人林某龙承认其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 。

  【处理结果】

  林某龙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林某龙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通过国家往年的事故案例看,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过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该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希望通过此案,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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