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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揭神线益岭村路段“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9 16:51 浏览次数:13485 【字体:
发文单位:市级 综合协调科

    普宁市揭神线益岭村路段“5·15”较大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5月15日20时30分左右,号牌为粤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空载)自惠来往普宁方向行驶,途经S236线普宁市大南山益岭村连续转弯下坡路段,与对向号牌为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上坡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上6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3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5月16日,揭阳市人民政府成立普宁市“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柳沐荣任组长,普宁市常务副市长张伟勤、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利潮、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吴纯辉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在普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等单位抽调,邀请市检察院参加调查。省安委办发出《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对揭阳市“5?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调查。

一、事故路段、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广东省揭阳市省道S236线60KM 950M,连续转弯下坡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惠来县方向,西往普宁市流沙方向。在流沙往惠来方向距离事故现场前360米处立有连续转弯警示标志,在惠来往流沙方向距离事故现场前220米处立有连续转弯警示标志。从“61”公里碑开始往惠来方向136米的路面以及从“61”公里碑开始往流沙方向107米的路面标线磨损严重、标线不清晰。事故路段为水泥路面,路宽9米,双向两车道,限速每小时40公里,现场临崖一边有85厘米高的水泥墩。事故时为下雨天,路面湿滑,且夜间无路灯照明,视线差。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5月15日20时30分左右,吴华驾驶粤VN213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空载)自惠来往普宁方向行驶,途经S236线普宁市大南山益岭村连续转弯下坡路段,与对向由林少波驾驶的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吴瞬妹怀抱女儿钟泺涵乘坐副驾驶座,方娟叶、林紫仪二人乘坐中排座,钟海彬乘坐后排座,全车共六人)上坡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上6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6名受伤人员在送医院救治过程中,3人经抢救无效(其中:林少波于5月15日23时25分死亡,方娟叶于5月16日1时17分死亡,林紫仪于5月16日10时36分死亡)。

(三)事故处置情况

接报后,普宁市公安交警大队及市区一中队领导、值班干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抢救伤者和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报告。普宁市120急救中心派出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普宁市消防大队派员迅速赶到现场协助抢救伤者。 揭阳市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定雄迅速作出批示,要求立即成立市政府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在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事故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善后处置有序,社会面稳定。

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立即启动全面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开展危险路段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普宁市公路部门、大南山街道积极开展事故路段隐患排查;普宁市公路部门在事故地段增加标志标识和路面划线,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

1、粤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吴晓雪,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HN3310P34DLM3,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粤交运管许可揭字44500019481号,有效期:2015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二级维护周期半年,最后一次出厂日期2017年2月24日,下次二维日期2017年8月24日。保险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PDZA201744520000001857,保期至2018年1月3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PDAA201644520000075449,保期至2017年12月31日。车辆由揭阳市维嘉顺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行使记录仪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该车核定载质量:15.835吨,事故中空载,核定载3人,事故中只载驾驶员1人。经车辆技术检验(粤衡正[2017]痕鉴字第103号),该车辆发生碰撞时行驶速度为41-45公里/小时(限速40公里/小时)。车辆车厢后部和左右侧反光标识均已残缺老化,事故前车辆技术状况基本正常。

2、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林少波,品牌型号:东风牌ZN6441V1B4,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限至2018年5月;核定载人数:7人,事故载驾乘人员共6人。保险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PDZA201644520000029015,保期至2017年5月13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PDAA201644520000065800,保期至2017年12月10日。经车辆技术检验(粤衡正[2017]痕鉴字第102号),该车辆发生碰撞时行驶速度为62-66公里/小时(限速40公里/小时)。事故前车辆技术状况基本正常。

吴华:粤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75年2月生,住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杨柳塘镇高塘村,身份证号(驾驶证号):522623197502092818,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发证机关: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领日期2004年7月19日,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7月19日,有效期限10年,档案号:522600430558。从业资格证号:5226230020013000301,从业资格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至2019年3月26日,发证机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5月15日20时许,吴华按车主要求,单人驾车从惠来县生龙砖厂出发,空车往揭阳港务码头,行驶至S236线普宁市大南山益岭村路段时发生事故。

林少波: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73年10月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东陇达三圩管区后壁埕三横巷十五号,身份证号(驾驶证号):440528197310112495,准驾车型C1E,驾驶证发证机关: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领日期2004年12月22日,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12月22日,有效期限10年,档案号:445210484166。5月15日20时许,林少波驾车搭载方娟叶、林紫仪、钟海彬、吴舜妹、钟泺涵等人从普宁市泗竹埔村出发,前往惠来县,行驶至S236线普宁市大南山益岭村路段时发生事故。

(二)事故相关单位(人)情况

1、吴晓雪,粤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揭阳市揭东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揭字44500019481号,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吴晓雪与该车驾驶员吴华为雇佣关系。业主与司机签订“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保证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督促司机检查车辆状况,督促司机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委托揭阳市揭东弘正汽车修理厂每年二次进行二级维护和通过揭阳市安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一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2、揭阳市揭东弘正汽车修理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揭字445200016065号,经营范围:一类机动车辆维修(危险化学品),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该厂按规定的周期为粤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二级维护作业,2017年2月24日检验合格出厂。

(三)事故发生路段养护情况

S236线普宁市大南山益岭村路段养护单位为普宁市公路局市区养护中心及大南山道班。普宁市公路局能按要求组织开展路况评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督促各养护中心落实养护作业计划。养护单位能按公路安全保护规定,开展巡查并记录,但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对不清晰的路面标线进行维护,且大南山道班在4月27日的《道班小修保养考评表》中对“标志、标线”部分给出的自评分为7分(满分)。

(四)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普宁市交警城区一中队能根据上级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特别防护期”、“整治城市交通违法”、“创文交通安全管理”、“摩托车交通违法”等各项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虽然城区一中队通过优化警力安排和组建机动小组对中队辖区开展日常巡查,但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超过限定速度行驶的情况。

2、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及其综合行政执法局能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督治理和交通执法宣传力度,积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严厉打击无牌、无证等非法经营等行为;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揭神公路大南山路口(事故地点附近)设立临时安全检查卡,对进入揭神公路的客运车辆进行严格检查,严禁营运客车通行揭神公路大南山路段;联合公安交警、公路等部门继续开展公路两侧违法广告标牌设施和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整治工作,保障公路畅通。

3、揭东区交通运输局能严格营运车辆审批管理,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核发车主吴晓雪和粤VN2131车辆的道路运输许可。

4、大南山街道办事处能按普宁市人民政府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部署,制订相关工作制度,协调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整治。与各村(居)委会签订《大南山街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普宁市创建文明城市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要求,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对辖区内道路两侧商铺违规搭建物及占道摊点、广告牌进行清理拆除,消除和整改了一大批隐患点,确保辖区内道路畅通;组织街道、村居交通协管人员在辖区内协助交警部门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举行学校交通安全大演练,在辖区内学校设立安全宣传栏,设置电子显示屏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放道路交通安全倡议书。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3.9万元。

死亡人员情况:

林少波,男,44岁,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方娟叶,女,19岁,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吴舜妹,女,28岁,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粤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吴华,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车厢后部和左右侧反光标识均已残缺老化)车辆山路行驶,在雨天、夜间行经有限速标识、连续转弯下坡容易发生危险路段会车时,无减速靠右行驶,且占据道路中间,遇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致与对向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是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粤B8C1D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林少波,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没有让乘坐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雨天、夜间行经有限速标识、连续转弯下坡容易发生危险路段会车时,对路面情况观察判断不力,严重超速行驶(车辆发生碰撞前行驶速度为62-66公里/小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普宁市揭神线益岭村路段“5?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吴华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之规定。认定吴华负事故主要责任。

(二)林少波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认定林少波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吴晓雪,粤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对车辆疏于日常维护,未对车辆车厢后部和左右侧反光标识均已残缺老化的情况及时进行维护。

(四)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巡查方面存在覆盖密度不足。

(五)普宁市公路局市区养护中心和大南山道班未能及时发现和上报事故路段路面标线不清晰情况并进行维护。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吴华,粤VN2131货车驾驶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8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郑锦学,中共党员,普宁市公路局市区养护中心主任兼大南山道班班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上报事故路段路面标线不清晰情况并进行维护,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普宁市政府对其通报批评,责令作深刻书面检讨。

(三)郑锦新,中共党员,普宁市公路局副局长,分管普宁市公路局市区养护中心兼大南山道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开展公路养护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普宁市政府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深刻书面检讨。

(四)吴劲展,中共党员,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中队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巡查覆盖密度不足,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普宁市政府对其通报批评,责令作深刻书面检讨。

(五)叶世军,中共党员,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一中队。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管理、督促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普宁市政府对其批评教育,责令作深刻书面检讨。

(六)责成揭东区交通运输局进一步补充调查涉事车辆VN2131的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吴晓雪的违法违规事实,并根据调查情况再作进一步处理。

(七)责成普宁市交警大队向普宁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责成普宁市公路局向普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如检察机关发现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发生,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以下工作:

(一)普宁市人民政府要深入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制定道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

(二)普宁市公安交警大队和普宁市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

(三)普宁市公路局要加强权属公路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指导、督促所属道路交通养护单位对管养路段隐患进行改造。

(四)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所有人)应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货运企业(货运车辆所有人)要加进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认真落实道路交通相关管理规定和各种规章制度及要求。普宁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