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
三、申报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依法登记为企业;
(二)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条件;
(七)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管理制度;
(八)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6.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提交原件核对确认,并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次申领及延期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评价报告。
注: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文件、资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印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按新办理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二)审查
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完成以下审查工作:
1.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法定形式性,及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2.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三)企业整改
企业对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对审查发现的文件、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批
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企业现场安全条件对照许可要求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办结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初次办证、延期换证及重新办证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许可证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地点: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2号楼807室。邮政编码:522031。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663-8768337,传真号码:0663-8768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