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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8 09:27 浏览次数:11932 【字体:
发文单位:市级 办公室

揭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申报条件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生产单位根据申请事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中盖章确认,提交原件核对确认,并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初次办证及延期换证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9.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57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资质证书;2.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三)变更单位名称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     

1.主要流向改变说明。     

(五)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申请变更      

1.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窗口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3.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4.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二)审查

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完成以下审查工作:

1.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符合法定形式性,及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2.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三)企业整改

企业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落实整改,对审查发现有关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四)审批

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及企业现场安全条件对照许可要求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办结

对准予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对不予许可决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现场核查和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及修改完善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办理: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2号楼807室。邮政编码:522031。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663-8768337,传真号码:0663-876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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