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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13-05-15 00:00 浏览次数:21923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 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要求,促进揭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行业队伍素质为核心,服务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为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三条 各级单位(部门)应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和实施方案,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行业组织的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培训对象及要求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贯彻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基本原则,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行业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各类专项培训,不断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包括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技能型管理人员。

(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二)其他管理人员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作配合。

第七条 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接受省厅科技处指导,按省厅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行业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应根据培训需求,有针对性的研发培训项目,更新培训内容,深化教学改革,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条 建立组织培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行业管理人员参训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安排管理人员参加学习。管理人员在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加强调研,充分沟通,根据培训需求,与培训相关单位和培训机构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要加强与培训机构联系,监督培训机构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教学组织、学员管理等服务工作,并及时将学员学习情况向学员派出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培训质量,通过组织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跟踪评价,不断改进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各级单位(部门)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总结,并及时上报市局。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交通运输院校、培训机构及交通行业社团组织在行业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基地作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同时,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质资源,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质量。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机构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管理人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管理人员参加教育培训记录应作为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单位及培训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按计划组织的培训,严禁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假借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第七章 经费

第十八条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经费要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随部门经费预算的增长逐步提高。同时严格按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