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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来源:揭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02 00:00 浏览次数:14835 【字体:

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政策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九条   涉密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的处置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如下:

(一)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交通工具、电脑、打印机、空调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办公设备以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单位价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或一次批量价值(按账面价值计,下同)在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100万元或一次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揭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批复》(揭府函2007265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后损失的审批权限如下:

1.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损失低于1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损失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1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损失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国有资产处置后,属于资产无偿转让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回收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国有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核对一致,提交申请处置的正式文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等)、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同时,应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单位有关决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3.资产接收单位同类资产使用情况和需求情况;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的,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5.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6.市直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无偿调出或配发资产,确实需要的,须提供下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接收单位接收资产后符合配备标准和编制要求等有关资料。

7.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二)资产出售(包括出让、转让)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单位有关决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三)资产置换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单位有关决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评估报告;

4. 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

5.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6.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置换资产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7.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四)资产报废

1.资产报废价值清单;

2.单位有关决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4.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清单;

5.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五)资产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资产损失价值清单;

2.单位有关决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非正常损失情况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

5.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达到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使用年限可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件2)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公开处置的底价。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据,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同时,及时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补价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2018年4月1日,有效期5年,《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揭市财资201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