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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来源:揭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8-05-02 00:00 浏览次数:15569 【字体:

 

 

揭阳市市直行政单位常用

公用设施配置标准

  

  为了规范和优化市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的配置,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揭市财资〔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此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称公用设施配置,是指市直行政单位购建和装修办公用房、购置机动车辆和办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等行为。

二、配置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市直行政单位公用设施配置遵循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相一致;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国家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资产配置是行政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严控“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一)办公用房购建和装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直行政单位小汽车配置按中央、省及我市公务用车制度和公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核定可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车辆及其他车辆按照“先审批,后处置,再配置”的原则更新。

  (三)办公设备按核定内设机构或编制内实际人数配置,以市编委核定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为准。

(四)现有公用设施配置已达到本标准的,按照《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揭市财资〔20186号)的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新购置;已超本标准且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市财政局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为基础核定,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

  (五)市直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表1

(一)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的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标准执行,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等)均套用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使用面积标准,人数以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定员为准,具体按该标准执行。

1.办公室:市级机关使用面积9-42平方米/人。

2.服务用房:市级机关使用面积6-8平方米/人。

3.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4.附属用房:

1)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平方米/辆。

3)警务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二)市直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标准和选用材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具体装修价格如下:

  1.外部装修: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二次装修的,外墙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含建设工程费用);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每平方米不超过280元,不锈钢防盗网每平方米不超过230元,玻璃幕墙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

  2.内部装修:大堂、对外服务大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会议室、接待室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办公室内部装修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含局域网线配置和水电安装费用)。

  3.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4.市直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期超过5年但不到8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三)机动车辆配置: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

2.中巴车:因特殊需求要配备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

3.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业务用车: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财政局有关小汽车管理规定申请配置。

  (四)办公家具配置:

1.办公室家具:市级(厅级)干部办公室每间不超过18000元;局级(处级)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8000元;科级干部办公室每人不超过3000元;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每人不超过2500元(具体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见附表2);保密、财务工作岗位的科级以下人员需另外配置保险柜的,每个岗位配置1个保险柜,价格上限参照科级干部标准执行,不纳入科级以下人员办公室家具配置总价格进行控制;所配置的办公室家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统筹调剂使用。

  2.会议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3.接待室家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五)空调设备配置:

  中央空调的按专业标准配置,单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挂机1台。

  2.房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至25平方米(25平方米),可配置1.5匹挂机1台。

  3.房间使用面积25平方米至30平方米(3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1台。

  4.房间使用面积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40平方米),可配置3匹空调1台。

  5.房间使用面积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80平方米),可配置5匹空调1台。

  6.房间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可按实际情况比照上述标准综合考虑。

  (六)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

1.计算机: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配置,另可按实际人数的50%配置单位专用电脑;笔记本电脑可按处级及以上干部每人1台,另可按实际人数的30%配置单位公用笔记本电脑或按需要每个内设机构配置公用笔记本电脑1台,特殊工作岗位如现场应急调查处置等,每个岗位配置笔记本电脑1台,该岗位所在内设机构不再配置公用笔记本电脑。保密工作岗位需另外配置电脑的,每个岗位配置1台电脑。

  2.打印机: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网络打印机。单位可按内设机构总数11.5的比例配置网络打印机、普通激光打印机和其他打印机,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

  3.复印机:每个单位可配置中档复印机2台,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还可配置1台高档复印机。

  4.速印机(含A3纸速印功能):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

  5.扫描仪:每个30人以上(含30人)的单位可配置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普通扫描仪1台(如已配置含扫描功能的复印机,则不得再配置)。

  6.传真机: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传真机。

  7.碎纸机:单位可按内设机构总数11.5的比例配置碎纸机,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

  8.电话机:单位可按内设机构总数12的比例配置外线电话,根据内部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调剂安排使用;每个50人以上(含50人)的单位可配置内部集群网电话1套。

  9.投影仪:根据工作需要,每个100人以下的单位可配置1台可移动投影仪,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单位可配置2台可移动投影仪;8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固定投影仪。

  10.数码摄录设备:每个单位可配置1套单反套机(含微单相机);执法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则上可根据实际需求各配置1台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录机。

11.会议室音响设备: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配置1套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不足50平方米的会议室不配置音响设备。

因其他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七)上述空调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价格按照政府采购价格确定。配置空调机、计算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协议供货物品时,必须采购通过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采购非节能产品。

四、上述常用公用设施原则上按标准配置,少数单位确因其他工作需要超标准配置的,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本标准印发后,对市直行政单位擅自超标配置新增公用设施的,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调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对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另有规定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关标准予以调整的,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