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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五:机动车转移登记指南
来源:揭阳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5-07-22 00:00 浏览次数:62593 【字体:

一、办理业务事项名称:
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办理对象
登记有机动车的机关、单位、企业或个人
三、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申请办理应提交资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办理程序:
查验岗→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六、办理时限: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西侧市交警支队大楼后面车辆管理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1时5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以办证厅公布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663-8215713、0663-8234539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汽车号牌100元/副;
(二)挂车号牌50元/面;
(三)低速车号牌40元/副;
(四)摩托车号牌70元/副;
(五)昨时号牌5元/张;
(六)行驶证15元/本。
收费依据为粤价函[2008]318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
九、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