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批事项名称
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二、许可实施机关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
四、受理范围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5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并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
五、申报条件
(一)排污单位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3.排放浓度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4.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5.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列为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三)延续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四)补办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六、申请办理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首次申领
根据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自行监测方案(原件);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原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原件);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复印件);
8.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0.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变更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变更情况说明;
5.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原件);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
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补办
1.补办情况说明(原件);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原件);
3.与补办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程序
网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需申请前信息公开)→网上提交申请,同时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经办→审核→批准→窗口取件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承诺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二)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十、其他
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遗失补办等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permit.mep.gov.cn)
2.办理地址:揭阳市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后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39号窗口。
3.咨询电话: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8768741、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8071611。
4.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排污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