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市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
办理条件
已建立的市级生态系统类、野生生物类、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
所需材料
揭阳市市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申报书(一式25份)
拟调整自然保护区资源调查报告(须附拟调整自然保护区有关地理位置、范围、地形、植被及功能分区等内容的图件)
拟调整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照片集、录像资料
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综合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自然保护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公示材料及处理意见复印件。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材料——评审委员会考察和评审——出具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核
网上办理流程
在线申办——网上预受理——受理——按窗口受理程序办理审批——办结——报市政府审核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
0663-8071611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 第十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169号令)第28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