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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和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24 00:00 浏览次数:13512 【字体:
 

一、排污费征收项目

(一)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征收排污费依据

(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起施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

 4.《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81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二)事实依据

 1.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

2.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3.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三、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二)收费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起施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