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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华侨、涉外结婚登记(蓝城区、空港经济区)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01 09:59 浏览次数:23088 【字体:

办事单位:市民政局   主办科室: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申办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6、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国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市民政局办理。
申办材料:
(一)揭阳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到登记处各自填写一份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3、男女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照片。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三)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

说明:
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还须提供由公证部门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2、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事期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 粤价[2001]98号                                 

办事流程
    申请(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初审→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交纳工本费)→颁发《结婚证》。
办理地点
揭阳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4

办理时间
5月至10月: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1:50 ;下午2:30至5:30(其中:星期五下午为:2:30至4:30)
11月至次年4月:星期一至五  上午8:30-11:50 ;下午2:00至5:00(其中:星期五下午为:2:00至4:00)
联系电话
0663-8212946

 

附件下载:办理涉外结婚登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