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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25 11:24 浏览次数:14531 【字体:

 

一、临时救助的含义及对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城乡家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临时救助。

1.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现有资产不能保障基本生活,医疗救助之后家庭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3.因家庭遭遇意外事件导致成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事故责任方不明或无法向第三方进行索赔,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或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予以临时救助。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二、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我市已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家庭或个人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申请人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出申请)。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生活无着人员实施救助。按规定适用紧急程序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直接受理,并先行救助。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人口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进行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

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也可直接发放现金或救济物品。

(五)公示

对获得临时救助的居民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半年的公示。适用紧急程序获得救助的,在救助后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并进行为期一年的公示。


三、临时救助方式和标准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1.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无法确定个人账户且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的领款人必须签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存档。

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对个人对象的救助金额不高于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适当简化审批手续。
    2.
发放实物。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3.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对给予临时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