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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5 11:49 浏览次数:13754 【字体:

一、办事依据
《揭阳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揭民〔2017〕114号)

二、医疗救助定义
医疗救助,是指对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自负费用部分给予适当比例救助。

三、救助对象范围
(一)在县域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能够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对象,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3)孤儿。上述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同时结算,患者只需缴纳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虽在县域内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但暂时无法实行 “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对象和不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对象,包括:(1)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一般贫困户)、(2)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3)本地户籍人口或有常住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保三年以上并购买当年度医保的外来常住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上述对象在出院结算时,只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结算,出院后再向户口所在地或常驻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对象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除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外,我市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才能申请医疗救助。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不限户型和面积);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是否超标与车辆数量有关,与品牌、型号、价格、新旧无关);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6.本条第(二)、(四)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二次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对象,对经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患者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 “二次救助”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在一年内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外患者自负部分(含政策外费用)再给予医疗救助。

五、事后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申请人(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外来人口向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公示——次月发放医疗救助金。

六、医疗救助政策指引
(一)不能列入医疗救助的四种情形:
1.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无正规票据的费用;
  2.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3.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收费明细清单、转诊证明、转院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或结账单、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3.县级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居住证、缴交社保、医保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