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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25 11:36 浏览次数:13567 【字体: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延伸服务等工作。

    受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在生成核对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申请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审批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后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公示结束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特困人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

    特困供养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