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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5 11:08 浏览次数:15614 【字体:

一、办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

二、最低生活保障的含义及相关内容

(一)含义: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困难群众实施生活救助,维持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简称“低保”。

(二)相关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分为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等费用而确定的救助标准,称作“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由地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公布执行。

2.补差水平。低保标准确定后,列入低保救助的家庭,其人均月补差水平是用当地低保标准,扣除其人均月收入之后的差额,实行补差救助的制度。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3.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中,但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包括:(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性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净额之后得到的净收入;(3)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资金(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净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家庭所接收的来自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扣减其所缴纳的税款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净收入,以及家庭接收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收入扣减家庭的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后的净收入。(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可支配收入不稳定的,以近6个月的平均数为准。

以下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1)残疾人各类补贴(如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等);(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荣誉的抚恤金等;(3)对国家做出突出贡献、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4)独生子女保健费、丧葬费等。

2.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包括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家庭财产规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1)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低保标准;(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低保标准;(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7)第(3)、(5)款所述项目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12个月低保标准。

四、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带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书面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属不同户籍地的,可以向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可以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预约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填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事先选择办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携带有关材料前往相应地点进行办理。

(二)审核:

1.信息核对。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同的,按照申请受理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出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报告。对同一家庭,30个工作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对报告,以最新一次核对报告为准。

2.调查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社会救助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评估。每组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内容包括:(1)家庭人口状况,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以及有劳动能力成员状况;(2)生产资料状况,家庭成员拥有的土地、山林、耕地、鱼塘、果园以及大型农机具(包括收割机、拖拉机、脱粒机)等状况;(3)生活资料状况。家庭成员居住和建有房屋的结构、装饰,家用电器、家具等状况;

3.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低保金: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其家庭人均收入的差额和综合评估的结果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