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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标识和溯源管理试点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基本要求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25 15:03 浏览次数:77447 【字体:
  一、建设时间:20131--201312月。20133月底前选定示范单位,指导完善示范单位建设;3--8月推进试点县()50%以上大宗主要食用农产品标识主体实行附加标识销售农产品;2013年底,试点县()大宗主要食用农产品的标识主体,基本实现实行附加标识销售农产品。

  二、标识主体:1.生产环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包括从事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等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2.市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农贸市场经营档位、超市、销售店。市场开办者及销售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示范单位:选定本地大宗主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具体明确种植类和养殖类各不少于2家、生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于2家、批发市场不少于1家、农贸市场不少于1家、超市不少于1)作为示范单位,重点加以完善,推广示范。

  四、标识模式:结合当地食用农产品消费实际,按统一模式、分类标识的原则,研究制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超市、销售店等各类标识主体的食用农产品标识指导性模式要求和管理制度。如在包装物(塑料袋、纸箱、容器、扎带等)上直接加印或粘贴标签等形式标识、以耳标、检疫证等为载体,补充完善规定的标识信息、对产品分批开具标识单或挂标识牌、有固定档口的经营者挂标识牌+营业执照、以电子标签或智能等方法进行标识;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实施农产品标识的职责与义务、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实施农产品标识的职责与义务等制度,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实施标识第一责任人。
  五、工作措施:1.要成立食用农产品标识试点工作小组(由当地农业、工商、市场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成,明确职责分工),共同研究和推进标识管理工作。2.强化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实施示范单位全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全员培训,保证其全面了解标识的规定和要求(具体明确和细化培训、宣传形式、场次)3.强化规范使用标识的指导服务。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的服务和指导,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加强对农产品标识硬件建设的指导和扶持。4.强化监督执法。组织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