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

《统计法》宣传条目
来源:单位 发布时间:2017-04-22 18:00 浏览次数:19768 【字体:

《统计法》宣传条目

 

《统计法》是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国家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国家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依法统计,利国利民

《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搞好统计调查,需要您的支持

《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真实数据利国利民,依法统计你我有责

《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获得调查对象支持

《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依法统计人人有责,正确施政人人受益

《统计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真实统计,科学决策

《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统计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统计质量要可靠,政府决策才有效

《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依法统计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有:一是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是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是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是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统计数据是经济运行的晴雨表

《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如实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