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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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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揭阳市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相关文件: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起草了《揭阳市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并请示市政府颁布施行。我局对该文进行认真研究,审核、修改,形成《揭阳市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3月23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法制局法制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768186

  电子邮箱为:fzjfzk124@126.com

                              

                                                  揭阳市法制局

                                                  2017年3月1日

 

 

 

 

 


揭阳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交易、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要加强领导,运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长期有效运作。

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海洋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加强集体资产资源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农业办(经管站)及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民政等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

建立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第六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定期组织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3.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和离任经济事项移接交工作。

4.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

(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 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2.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3.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4.做好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5.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工作。

6.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涉税信息共享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七条   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当由村党支部会提议、理事会(“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五)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六)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八)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九)其他应当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农业、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六)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等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指定开户银行账户。禁止以收代支、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报账员印鉴。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在账内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审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审批应当工作岗位不兼容,审批人员、报账人员和经办人员相分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支出事项,在办理财务支出审批时,应当使用统一监制《财务支出通用凭单》。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财务支出事项时,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票面要素完整齐全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注明用途,签署本人姓名、时间。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获得原始凭证后,由报账员审核后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财务支出通用凭单》,然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在《财务支出通用凭单》上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办人将《财务支出通用凭单》、原始凭证及附件依次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财经负责人审核审批,并在指定位置签注意见及本人姓名、时间。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办人在完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财经负责人审核审批后交报账员,报账员要在规定的时间持《财务支出通用凭单》、原始凭证及附件到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审核报账。

(七)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当对《财务支出通用凭单》及其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在《财务支出通用凭单》指定位置签注意见,由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接收做账务处理;未经审核通过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不得接收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的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村报账会计应采取安全措施,当天收取的大额现金应当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委托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当按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目,准确、清晰记载资金收付情况。禁止随意互相拆借、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

(三)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对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应当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银行支票和财务印鉴应当分别保管,会计员负责保管所负责村财务专用章印鉴,报账员保管银行支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现金结算范围和标准,现金结算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一律采用转账结算。禁止超额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应当按农村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五章   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合资或转让等经营处置方式。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第十八条   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可委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召开村理事会、监事会(“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合会议审定经营与处置方案。

   (二)涉及到处置实物、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

(三)召开民主听证会,组织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对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民主听证前应当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经营与处置方案。参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五)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据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处置活动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应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代表、成员代表(村民代表)、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处置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处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方(或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国家、省、市对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具体处置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

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资源交易、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民主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当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遗失和损毁。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登记录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台账,主要反映农村集体“三资”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产品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其他资产登记簿》、《资源登记簿》和《合同登记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市、区)有关部门统一监印的各类资产台账和登记簿,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和评议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台账、附件要明确专人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有序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三)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的。

(四)村集体重大事项、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签订经济合同不经党支部会提议、理事会(“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的。

(五)村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六)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通过擅自变更合同或减免有关款项的。

(七)合同、台账损毁、遗失、管理不规范等,造成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服务机构管理不规范,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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