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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发展改革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公开征求《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基础科 发布时间:2023-12-13 16:41 浏览次数:- 分享到:
 

  为加强揭阳潮汕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修订《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代拟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拟制定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如下:

  一、《管理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管理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和飞行运行安全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通过对《管理规定》宣传普及,机场周边群众对保护机场安全环境的意识有所增强,出现了自觉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的可喜现象。地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机场安全环境管治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场周边建筑物超高、周边居民施放无人机、节日期间演出舞台开启对空射灯、燃放高空烟花、夏秋收季节燃烧稻草等影响净空安全的现象仍然存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仍需持续加强管控。

  2022年8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民航局发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2023年1月15日,民航局会同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规范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2023年6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同做好机场及周边空飘物防治工作,民航局提出《民航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因此《揭阳市揭阳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仍需保留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机场安全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机场运行安全水平。

  二、《管理规定》修订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民航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

  三、《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管理规定》原第一至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至第十五条、第十九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新增第七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删除原第十七条,条款总数由原来三十二条增至三十九条。

  1.更新修订依据,增加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航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民航发〔2023〕14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更名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揭阳潮汕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安全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机场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机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情况下的净空保护协调机制。

  第二条修改为: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汕头市、潮州市范围的,由揭阳市统筹协调,由相应市、区(县)自然资源局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本级和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3.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明确市、区(县)自然资源局、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及民航汕头空管站职责划分;依据揭阳市政府机构改革情况,相应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名称。

  第三条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市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各级气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揭阳潮汕机场公司负责将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和市自然资源局。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查处。

  民航汕头空管站负责将最新的最低监视引导高度图报送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并抄送揭阳潮汕机场公司,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做好最低监视引导净空参考高度转换有关工作,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

  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信鸽协会等组织应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定期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会员和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举报。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进行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原第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原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民航汕头空管站应当配合揭阳潮汕机场公司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市、区(县)自然资源局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对机场周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区域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管理规定,在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4.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第四条修改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5.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补充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备案要求;依据揭阳市政府机构改革情况,相应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名称。

  第五条修改为: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依据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编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农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市、区(县)自然资源局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6.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调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范围。因第六条中需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范围已涵盖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故删除原第十七条。

  第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符合以下情形的,必须报所在市、区(县)自然资源局。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详见附件)。

  删除原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报所在区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所在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的意见。符合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由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出具审核意见,超出规范要求的,由揭阳潮汕机场公司或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批。

  7.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新增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材料要求及审批要求。

  新增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区(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如下材料:(一)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原件一式六份);(二)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原件一式六份);(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四)依据相关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两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五)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一式两份)。

  新增第八条:建设项目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XY坐标(平面坐标)和相关高程数据一般应当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并加盖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印章。其中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经纬度坐标(大地坐标)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WGS-84坐标系,XY坐标(平面坐标)所采用坐标系应当与用地红线图坐标系一致。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新增第十条:市、区(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新增第十一条:对超过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有效时限,且市、区(县)自然资源局尚未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重新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8.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调整建设项目净空审核职能单位。

  新增第九条:按照本管理规定第六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所在市、区(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本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所有报备资料(自然资源局应留存一份),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原件一份)。相关材料可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9.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完善针对障碍物限制面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及临时施工机械类障碍物等设施机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净空管控机制。

  新增第十五条:对于障碍物限制面内未纳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本管理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材料参照本管理规定第九条执行。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建设单位需按要求报揭阳潮汕机场公司评估,未经评估及采取有关安全管控措施不得设置。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建设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未经批准设置或私自加高施工机械类障碍物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10.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补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行为。

  原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小型飞行器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九)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11.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求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及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空中交通管理站意见,调整为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意见后进行报批。

  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设置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12.针对近年净空保护区域内多次出现车载GPS干扰器、无人机反制设备干扰民航飞行安全的情况,增加“GPS干扰器、无人机反制设备”作为干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设备的示例,让公众关注到此类设备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为“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

  原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如GPS干扰器、无人机反制设备),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揭阳潮汕机场公司及民航汕头空管站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排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13.依据《民航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补充机场周边净空重点管控区域及地方人民政府空飘物防治职责、宣传措施。

  新增第三十三条:登岗镇、砲台镇、渔湖街道、凤美街道、京冈街道、玉滘镇及云路镇属于机场周边净空重点管控区域,所属区(县)、镇人民政府须开展空飘物防治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管控。

  新增第三十四条:榕城区、揭东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常态化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并在节假日期间和重点人群(中、小学生等)中加大宣传力度。

  14.因条款数量增加及顺序调整,相应修改处罚条款中对应的违反规定序号。

  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的,由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因条款数量增加及顺序调整,原第七条序号修改为第十四条,原第八条序号修改为第十六条,原第十条序号修改为第十八条,原第十一条序号修改为第十九条,原第十六条序号修改为第十三条,原第十八条序号修改为第二十三条,原第二十五条序号修改为第三十条,原第二十六条序号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原第二十七条序号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原第三十条序号修改为第三十七条,原第三十二条序号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拟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5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试行期间,责任目标单位必须准确记录相关信息资料,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现将《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内容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至12月22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22日前书面送达:揭阳市发展改革局基础设施发展科(地址:揭阳市机关大院二号楼1008号房,电话/传真:8768958)。

  附件:揭阳市揭阳潮汕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稿)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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