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现对我大队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对因交通违法被我大队依法暂扣,未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暂扣无牌车及有牌车,且超过法定期限未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的机动车辆进行公告,请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带齐有关法律手续到我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来接受处理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对机动车辆的所有权,我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其中:有号牌二轮摩托车17辆,有号牌小型汽车2辆。无号牌小型汽车5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批、无号牌三轮车一批。
处理地点: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市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违法处理室
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