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文明交通,鼓励群众参与监督、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揭阳市行政区划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公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的渠道,群众可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微信、邮箱等渠道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便于兑现举报奖励,鼓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等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能基本认定交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资料,举报的线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违法行为内容等具体信息。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与被举报对象发生冲突。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式收集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理的行为。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制定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也可以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同一个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被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举报的资料已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对涉案车辆、涉案人员作出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处理的,由属地公安机关对本次举报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兑现方式坚持便民、灵活的原则。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微信转账、手机话费、手机流量包等多种途径兑现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报的交通违法查证属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审批工作,并按照举报人选择的兑现方式实施奖励。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提供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本次举报奖励。
第十条 举报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资料不清晰导致无法查实;
(三)举报内容在举报时已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处的;
(五)举报内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不属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
(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勒索、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举报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一举报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次数在一周内累计不超过5次。对同一车辆或同一驾驶人的举报,一周内累计不超过5次的奖励。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案件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要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群众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举报的渠道、范围、奖励标准、兑奖流程等,并做好社会宣传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