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正信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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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中心路以东、东三横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2023年8月29日上午,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凤美街道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委托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厂区内(真空镀膜车间外)监控点对真空镀膜项目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执法监测。根据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3】第0830A号)显示,你公司厂区内(真空镀膜车间外)的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平均值为8.90mg/m?,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0.48倍。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3〕14号)、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广环检字【2023】第0830A号)、照片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内容主要有:
1.检测点设置的方位违反相关检测规范有关风向的规定。生产车间位于你司厂区南面,2023年8月29日,我市正面临超强台风"苏拉"的正面袭击,检测时段我市正处于7级风圈范围内,当时风向均是东南风,即风向是从你司生产车间吹向北面办公楼方向。根据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3.1.1必须遵循的原则"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的规定,检测机构已违反该检测规范,将本应设置在下风向的检测点设置在上风向,本应设置参照点的地方却设置为监控点,致使检测数值失真;2.检测点设置的位置违反相关检测规范的规定。位于你司厂区南面的生产车间,呈"L"型,是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生产期间除1楼大门为进出货物、机械处于敞开状态外,其余窗户均关闭,生产废气通过排放口处理后排放,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排放源。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2.1.1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定"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M 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C3.1.5规定"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源最近不应小于 2M",根据上述规定,监控点不仅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外,且应距离厂区周界(围墙)10M,而检测机构不单没有设置参照点,还违规将监控点设置在生产车间里面,这种操作所取得的样本,无法保证检测数据合规;3.对你司生产废气重新检测,并撤销编号为: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3〕14号的《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广环检字〔2023〕第0830A号《检测报告》。
针对你公司的上述陈述申辩理由,我局进行了复核。经复核,我局认为:1.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与事实不符。2023年8月29日我局委托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司进行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测。广东广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进行监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中规定: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新建企业自本通告施行之日(2021年7月8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A.2.1规定: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2.我局作出处罚裁量恰当。我局作出的处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标准作出的,你公司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没有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4.1 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