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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市环(高新区)罚〔2023〕17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2 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多名利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331020555

  地址:揭阳试验区四横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健森

  2023年11月9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工人65名。经查,你公司注塑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12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3年12月19日在揭阳日报(第11134期第06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公司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3〕16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3〕17号)及送达回证,《揭阳日报》(第11134期第06版面)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注塑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拟作出11.5万元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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