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巴黎万株纱华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701906642
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灏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委托广东联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单位东北侧围墙外生活污水进入市政管网(排向揭阳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116°28′59″E,23°31′8″N)取水样分析,根据广东联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联环检〔2024〕第(03055)号),所提取水样中石油类浓度为32.6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0.63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联环检〔2024〕第(03055)号)、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及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情形。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1 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废水日排放量:50吨以上200吨以下,3%;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下,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3%”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18%),计算罚款金额=18%*100万元=1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整(?1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