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揭阳原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揭阳原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揭阳市榕城区砲台镇青溪村玉溪大道红东码头南榕江下游左岸(东经116°29' 21.53",北纬23°29' 19.47"),本次扩建工程的入河排污口与首期工程入河排污口合并,入河排污口设置类型为改建,排污口分类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DN200-DN600HDPE 结构壁缠绕管道),建设规模为20000m3/d,排放揭阳原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尾水。项目服务范围为枫江以东、榕江以北砲台、登岗片区,服务人口为18.86万人,纳污面积为13.5km2,尾水排放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
二、审查意见
根据论证报告的分析、论证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排污口在按照论证报告所列的性质、设计规模、地点进行设置,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论证报告的结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入河排污口计量及水质监测,严格达标排放,加强应急管理,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
(二)为便于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性管理,须在排污管道留出观察窗口,并按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三)入河排污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量或主要污染物发生变化,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