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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罚〔2024〕13号>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1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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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亮威

  住所:揭阳市榕城区凤美街道广美村中心路以东东三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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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21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烟囱未按照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牌,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4〕13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13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处罚依据及适用道歉从轻处罚的有关情形,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资料、《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承诺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法定义务,主动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公开道歉,申请从轻处罚;并于2024年12月3日在揭阳日报(第11484期第05版面)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单位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和《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拟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的50%减轻处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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