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直属各科级事业单位,各分局:
为充分运用好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进一步规范环评技术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保证技术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确保全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在我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中充分运用,保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活动的科学、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的申报、资格认定、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揭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相关评审、咨询、论证等活动(以下简称技术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建立的揭阳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掌握环评技术导则和相关规范要求;
(四)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工作5年以上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与现场踏勘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行业紧缺专家除外);
(六)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近两个记分周期无信用记分。
(八)申请入库前1年内,无被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等不良行为记录,无因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或廉洁自律问题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出库的记录;
(九)申请入库前5年内,无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而被调整出库的;
(十)不属于在职国家公务员。
第五条 专家征集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专家自荐;
(二)对特殊需要的专家,可定向邀请入库。
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六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由行政审批科审核通过后,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技术评估专家抽取工作。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地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结合项目类型及特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特邀专家(可特邀库外专家),但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抽取结果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并形成记录。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抽取专家过程由局机关纪委派员现场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与专家联系过程中,需明确告知专家回避原则,取得专家回避承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本人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
(四)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负责评估的环评内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技术评估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参加的技术评估工作应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如与拟评估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技术评估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剽窃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需要;
(五)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附件3),记录专家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更新,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专家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出专家库。
对参加技术评估的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不能胜任技术评估工作的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审查专家的,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揭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在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优、良、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分-89分的为“良”,60分以下的为“差”。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入库专家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的;
(二)存在2次日常考核分数为“差”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所承担的技术评估项目,技术评估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与项目或项目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存在利益(利害)关系,在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在技术评估过程中了解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七)违反廉政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技术评估职责的;
(八)有各级专家库出库记录的;
(九)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