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王玉波(身份证号码:5102**************)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处罚告知书。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榕城)罚告字〔2024〕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揭市环(榕城)罚告字〔2024〕34号
王玉波:
身份证号:5102**************
工作单位:东莞市艾诺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信用编号:BH013265
2024年3月15日,我局对揭阳市榕城区溪南中颖五金制品厂的环评文件进行调查,发现你作为编制主持人参与编制的《揭阳市榕城区溪南中颖五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质量问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榕城区溪南中颖五金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通报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电话:8756556
地 址:揭阳市榕城区望江北路榕城区政府大院2号楼6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