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郑宗文(身份证号码:4405**************)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揭市环(惠来)催字〔2024〕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揭市环(惠来)催字〔2024〕3号
郑宗文: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仙家东楼脚******
2023年10月17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执法人员联合仙庵镇政府、仙庵派出所、浮埔村委工作人员对你在仙庵镇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风向(现)埔”开办的水溶作坊(没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水溶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生产车间明沟排向车间外南侧一渗坑,渗坑连接一根埋入地下的PVC管(管径10cm),该管道延伸至车间外西南侧一渗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淤积于西南侧渗坑,存在通过利用渗坑和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8.1裁量标准的规定,于2024年3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惠来)罚〔2024〕1号),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处罚决定书,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在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送达公告》,于2024年3月26日到你身份证住址、潮南区陇田镇仙家社区公开栏、仙庵镇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风向(现)埔”水溶作坊大门和仙庵镇浮埔村公开栏张贴《送达公告》,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该处罚决定书。至2024年4月25日公告发布满30天,该处罚决定书送达。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加处罚款,同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