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育芝:
公民身份号码:445**************
地址(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郭育芝
经营地址:揭阳市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
2022年11月2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科会同揭东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肉牛屠宰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肉牛屠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你于2023年2月16日向我局提交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2023年2月21日在揭阳日报(第10833期第05版)登报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经我局核实,确认你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的道歉从轻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揭阳市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肉牛屠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环评类第八项§1.8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限期内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0%;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25%),计算罚款金额=25%*100万元=25万元,按40%降低处罚,同时满足“按拟罚款金额(25万)的40%降低处罚(处罚金额=25万-25万*40%=15万)”、“减少的额度最多不得超过20万元”和“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处罚”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