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环罚〔2017〕第62号
广东国兴乳胶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568255962D
地址:揭阳高新区7号街以南、3号路以东地段
法定代表人:谢炎庆
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大门西侧污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的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4.60、2049mg/L、40.4mg/L,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44/26-2001)中表4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构成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水字(2017)第ZL201743号)、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7〕第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33违法程度和情节2“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或3≤PH值﹤5,9﹤PH值≤11,或色度超标40倍以上60倍以下,或排放水污染物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以下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2.5倍排污费罚款壹万贰仟柒佰叁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