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揭环罚〔2017〕第65号
揭阳市榕城区金裕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34118665H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下六村老太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雄
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铝合金铸件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0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7〕第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2情形分类2违法程度和情节2“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涉及有生产性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处罚下限为伍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