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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7〕第21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4-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西县棉湖鸿光铜铝线材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5222600085466

地址:揭西县棉湖镇新湖村委鸿江村水闸内原石桥头

经营者:黄炎辉

我局于20172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铝线材压延加工项目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328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7〕第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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