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1月24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城管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390066
电子邮箱为:gyk@jyjs.gov.cn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24日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市区1031平方公里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推进改革,探索创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减量化,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的原则,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费属地征收、管理,采用按量收费、计量付费方式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生活垃圾终端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三、处理费收费指导原则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转运和处理等费用。各区制定详细征收标准时,应结合当地实际,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程序制定。
(二)有自来水覆盖的区域,折算后按自来水用水量,在自来水收费中带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无自来水覆盖的区域或客观原因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费无法附带在自来水费中收取的,可按上一年度本地区常住人口数,由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镇(街)、村(社区)代征;有自来水覆盖但垃圾产量大,与用水量不成比例,或无法计算用水量或难以统计人数的行业,如农贸市场、工地等,可按生活垃圾产量制定收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空港经济区参照榕城区、揭阳产业园参照揭东区执行。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以趸售供水的村(社区)、住宅小区的,委托村(社区)、小区物业单位代征,可按总表用水抄表量的80%计征。
(四)建制镇规划红线以外的农村(包括行政村、自村),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解决。
(五)因暂时歇业、垃圾产生量变化大、水表漏水或变更用水性质等原因,需重新调整收费标准、额度的,应及时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调整。
(六)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家庭和社会福利优抚事业单位,凭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或残疾人证,到各村(居)委会办理申请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逐级汇总后报送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审批,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家庭、单位或个人名单报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四、费用管理指导原则
(一)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其中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的使用该公司“三票合一”专用票据。
(二)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级财政统一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和受委托代征供水企业应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次月25日前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运处置。
(三)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代征供水企业代征部分,由区财政按有关规定返拨代征总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以镇(街)、村(社区)为代征单位的,不拨给代征手续费。
(四)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相关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定期将征收情况报区价格、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探索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价格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和价格秩序 。
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管理措施等具体内容,应当结合各地实际,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依法依程序制定出台。
五、有关事项说明
按自来水用水量折算收费的消费群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是指市区行政范围内的居民、趸售用水(即二次供水)单位;非居民包括普通工业单位、以自来水为原料的工业单位、特种用水(包括洗车、洗浴行业等)、行政事业单位、农贸市场、餐饮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