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标准的“问题瓶”多由“二道贩子”进行贩卖,为降低成本,违规贩卖报废瓶、超期未检瓶和气站非自有气瓶,扰乱燃气市场正常经营。二道贩子贩卖的“问题瓶”具有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一旦使用将对大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从正规渠道购买气瓶,发现二道贩子销售“问题瓶”及时举报,严厉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图为部分二道贩子贩卖的气瓶严重锈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