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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本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1 15:43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管委会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管委会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实现管委会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大南海石化工业区体制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委会实行管委会主任会议、专题会议制度,讨论决定管委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管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进行。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实际。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管委会主任会议

  管委会主任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均外出的,由管委会主任另行委托。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区分管领导、区综合办公室主任出席,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管委会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事先应与管委会主任口头沟通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管委会班子集体报告。

  管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的重要部署、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拟报请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和拟提请党工委审定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关系工业区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投资及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四)讨论机构设置、工作人员招录考核、国有企业发展、城市规划以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安排意见。

  (五)讨论决定工业区规划建设、产业布局、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土地利用开发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急需推进的特定任务、特定工作。

  (六)讨论决定由管委会发布的重要政策、重要文件、行政措施以及各部门向管委会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工业区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铺排;研究决定大额度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2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资金安排,10万元以上的业务经费安排)使用问题;研究决定未列入管委会审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又急需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

  讨论决定以管委会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以及违纪干部处理事项。

  其他重要事项。

  管委会主任会议在会后须形成会议纪要,由区综合办公室主任核稿、区分管领导审阅后送管委会主任签发。

  第五条  管委会专题会议

  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区分管领导或者由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区分管领导委托区综合办公室主任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管委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处理属于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区分管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管委会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六)其他事项。

  管委会专题会议议题由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区分管领导确定。管委会专题会议由牵头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需印发会议纪要的,由牵头单位起草后,交由区综合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由管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区分管领导签发。

  第六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管委会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授权处理决策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通知、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工作由其办公室负责。区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各有关部门按照督办要求办理落实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管委会主任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主办单位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咨询论证或请管委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议题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以请示形式报管委会。经征求意见不一致或经咨询论证不成熟的,不列入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

  (二)为贯彻充分酝酿要求,区分管领导应提前将拟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报告主任并征得同意,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区分管领导会同有关管委会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不列入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

  (三)区综合办公室提前收集各单位提请会议讨论研究议题的相关请示(请示需区分管领导签名同意)。

  (四)会议召开前,区综合办公室根据管委会主任要求,在征求区分管领导意见和定期收集到的议题基础上,拟定会议议程报管委会主任审定,同时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五)区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通知原则上应于会前两天发至出席、列席会议人员所在单位。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提请单位应于接到通知后原则上应于会前一天将上会材料报区综合办公室,由区综合办公室发给参会人员。上会材料包括:1.有关事项的请示(需区分管领导签名同意);2.征求意见情况综合;3.相关咨询论证或法律顾问意见;4.有关文件政策依据;5.其他有关材料。

  (六)列入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原则上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人员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内容翔实、重点突出、意见明确。

  (七)管委会主任会议在审议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主持人要善于集中多数同志的正确意见,科学地做出决断,形成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与会人员应自觉维护管委会的权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不得对外传播议事过程及涉及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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