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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不可划扣住房公积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03 10:0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周先生于2020年1月1日向林女士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约定以年利率8%计息(为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当事人姓名、日期、金额等信息已作处理)。后因周先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林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8日人民法院向周先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还付林女士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12万元,但周先生在期限内未予以执行。2021年5月6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周先生的住房公积金60000元,并划拨至该院银行账户。

  【调查与处理】

  该被执行人不符合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划拨该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其民间借贷;同时,该被执行人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协助冻结该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法律分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等规定,被执行人周先生没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情形,公积金中心不能直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划拨至人民法院银行账户用于偿还民间借贷纠纷。同时,该被执行人没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协助冻结该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典型意义】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必须“专款专用”,如果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就划扣,所有的债务纠纷裁定都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划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都是现金财产,而非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执行起来也方便简单,今后就很可能会出现某些缴存人为了“合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相互之间打一张假欠条就到法院上诉,他们只需付一点起诉费,就能“合理合法”地将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近年来,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值得引起社会及民众关注。据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一个案件,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张某44次以虚构的债务关系向辽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帮助他人套取个人公积金共计304.3万元,张某从中获利64.3万余元,2021年2月7日,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另外,如被执行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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