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揭东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揭东区某液化石油气站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人在加气站内加气机旁吸烟。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涉嫌违反了《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揭东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与处理】
一、经现场发现,该行为人对在液化石油气站生产区内吸烟行为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对上述违法行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进行立案查处,对行为人罚款4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典型意义】
生命至上,责任重大,当好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至关重要的。对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时刻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此次案件中,所幸该事件未造成人员伤亡。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严禁人员违反规定吸烟,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