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函〔202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10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适用范围
1.2工作原则
1.3分类分级
1.4分级应对
1.5 响应分级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制
2.2专项指挥机构
2.3工作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前方工作组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队伍保障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5 预案体系
5.1应急预案
5.2预案编制
5.3应急演练
6 监督管理
6.1宣传培训
6.2责任奖惩
7 附则
1 总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
1.2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确保无缝对接,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扎实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为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着眼最严峻最复杂局面,强化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风险防控与非常态事件应对相结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最大程度管控风险、消除隐患。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应急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以基层应急队伍为先期的揭阳市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同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支撑。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风冻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海洋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海上溢油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事件、监狱暴狱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跨地市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支援。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必要时由市级层面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应对。
1.5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发生敏感性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本市相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一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和组织指挥协调;二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启动和组织指挥协调;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突发事件的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指挥长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和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可根据需要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上述应急响应程序可结合市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出相应调整。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急响应分级,参照市级层面响应分级设置,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制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机制,明确应急工作职责。
市应急委为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全局性风险,组织协调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第一主任由市委书记兼任;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兼任。市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要求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市应急委成员名单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报市应急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市应急委名义发文确定。
2.2 专项指挥机构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等为市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不再单独作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其名称、牵头单位及运行机制保持不变。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各自统筹本领域有关工作,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纳入统一组织指挥体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核事故类突发事件有关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继续保留。建立健全市应急委与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信息互通、沟通会商、协同工作等机制。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职责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专项指挥机构要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参照市设立或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调整。未设立应对某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由本级分管相关工作的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成立专项指挥机构;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指定。
相邻地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工作机构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风险监测、处置救援、信息舆情、医疗卫生、交通管制、专家咨询、资源保障、社会稳定、救灾救助、外事港澳台、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建立与国家特别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联通机制;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
2.5 前方工作组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视情况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市委、市政府、驻揭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6 专家组
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专项指挥机构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安排专家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与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研究市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强化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2)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风险实现差异化监督管理。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商制度,定期分析公共安全形势,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3)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风险与利益相关方的风险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重点核设施、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存设施、重要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长大隧道、重要综合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的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专项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5)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合作,不断完善粤东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毗邻县(市、区)建立健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事件信息。各类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风暴潮、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和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市、县两级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2.2.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具体预警级别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2.2.2预警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2.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队伍、专业机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输油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性措施。
3.2.2.4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按程序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涉及灾害事故的要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市卫生健康局,其中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市公安局。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或者受到影响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及时收集并有效保存可疑样品;积极救治病人,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市人员、机构或单位的突发事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主动了解掌握相关情况,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3 指挥协调
(1)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3.3.4 处置措施
3.3.4.1自然灾害类和事故灾难类
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建构筑物损毁情况,获取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输油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脆弱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拆除或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启用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 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3.3.4.2公共卫生事件类
当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除采取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后的有关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防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2)紧急调用、征用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
(3)控制现场,组织专业机构开展调查、采样、分析、检测;必要时,转移、疏散或者撤离相关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或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区域实行封锁。
(4)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对易感人群和其他受威胁的人员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5)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6)必要时,对口岸和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应急控制、检验检疫措施。
(7)对传染源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报告、早处置,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8)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按规定转诊;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管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3社会安全事件类
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4.4其他
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应急物资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当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市级保障类应急预案管理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本市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省应急处置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
3.3.6 紧急状态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本市或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再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3.3.7 应急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恢复重建
3.4.1 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4.2善后处置
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干预和理赔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事发地银保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3 恢复重建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恢复重建机制,加大统筹力度,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2)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铁路、民航、海事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受损公共基础设施及生态环境。
4 准备与支持
4.1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2)驻揭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完善军地应急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明确救援工作程序,细化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军地联合保障机制。
(3)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规划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水利、水文、气象、电力、通信等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揭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等负责建设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4)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政社、政企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作用,引导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5)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参与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要加强基层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物资和装备,严明组织纪律,经常开展应急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
4.2 财力支持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启动市级响应后,对事发区域内财政困难地区,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
(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鼓励支持保险企业创新开发相关应急险种,推动为各类应急队伍购买应急救援相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共享调拨机制。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优化重要应急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对短期可能出现的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者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救灾物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
4.4 科技支撑
(1)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和专业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应急科技项目攻关;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鼓励和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防护、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的关键技术和装备。
(2)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深度融合,建立覆盖全域的监测预警体系,建成天地一体的应急通信网络,构建先进强大的应急数据支撑体系,打造智慧协同的应急业务应用体系,全面提升监督管理、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协调、救援处置、资源保障等应急管理能力。
(3)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保障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充分依托政府办公系统和专业系统资源,规范技术标准,融合各部门(单位)专业资源,推进市、县应急指挥平台与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综合应用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的建设,实现互联互通。
5 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各类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5.1 应急预案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编制,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牵头部门编制,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相应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针对基层和本单位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基层组织和单位内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编制,按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备案。
(3)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包括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工作手册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编制的工作方案。
5.2 预案编制
(1)应急预案编制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5.3应急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
6监督管理
6.1 宣传培训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2)各级宣传、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营造良好应急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安全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4)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2 责任奖惩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7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揭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府〔201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及牵头部门
2.市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职能分工
附件1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及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2)事故灾难类
(3)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附件2
市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职能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