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榕江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我市河道、堤防、桥梁、闸坝等水工程设施和水上交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在榕江河道采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采河段:榕江南河乌石拦河闸起至揭西县东园镇炉清(左岸坐标为N23°30.430′E116°09.726′)河段;揭西县东园镇炉清(左岸坐标为N23°30.497′E116°09.765′)至东山区磐东镇沟美村(左岸坐标为N23°32.437′E116°17.250′) 河段;东山区磐东镇南河村(左岸坐标为N23°32.102′E116°18.093′)至我市与汕头市交界处河段。
榕江北河我市与丰顺县交界处起至揭东县砲台镇塘埔王村 (左岸坐标为N23°31.548′E116°27.180′) 河段;揭东县砲台镇南潮村(左岸坐标为N23°30.900′E116°27.596′) 至南、北河汇合处双溪嘴河段。
二、禁采期:二年。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河段进行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四、禁采河段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所辖河段进行全面清理。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本公告发布后仍继续在禁采河段采挖砂、石、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或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