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通[2010]3号
近年来,我市各地燃放“孔明灯”的现象比较突出,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成为一种流动的火源,对飞机起降、建筑物、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严重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发现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安监、工商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