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市级 综合协调科
普宁市“6?28”较大路外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6月28日凌晨2时52分许,号牌为粤MP1059的重型自卸货车途经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村道时,与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3人死亡的路外交通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7月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成立普宁市“6?28”较大路外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少伦同志任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吴纯辉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长黄少斌同志任副组长,调查组成员在普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监管、公安、监察、交通运输、总工会等单位抽调,邀请市检察院和梅州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省安委办发出《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对揭阳市“6?28”两起较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并协调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开展事故调查。现已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经过和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发路段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村道,呈南北走向,混合交通,路面完好、干燥,夜间没有路灯照明,现场位于田南村Y字型交叉路口路段。6月28日2时52分,黄苑生驾驶粤MP1059重型自卸货车空载从南往北行驶,江青海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江文俊、江钦宾,驾乘共3人)从北往南行驶,至事发点,因避让不当,粤MP1059货车车头前部左侧与二轮摩托车前部正面发生对向碰撞,继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及车身后部与货车车头前部接触碰撞后,二轮摩托车被卷入货车前杠下,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江青海及乘车人江文俊、江钦宾3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路外交通事故。
(二)事故处置情况
6月28日3时26分,普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占陇中队接110指令后,中队值班干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上报事故信息,并通知120急救中心、南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疏导交通,同时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揭阳市政府接报后,按照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澄民的批示指示精神,市交警支队、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故处置工作。在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顺利,社会面稳定。
事故发生后,普宁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立即部署强化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路面管控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其驾驶人情况
1、粤MP1059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登记日期:2012年1月17日,核定吨位15.9吨,品牌型号:武夷牌FJG3311MB,发动机号码:L3AE1B00097,检验有效期限至2015年9月;梅州市蕉岭县交通运输局核发道路运输证号:粤交管梅字002308598号,发证日期:2015年1月15日,审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二级维护最后一次出厂日期2015年3月25日,下次二维日期2015年6月30日。保险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PDZA201544140000001476,保期至2016年1月16日,机动车商业保险单: PDAA201544140000003772,保期至2016年2月3日。由梅州市粤山科技事业有限公司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行使记录仪并接入监控系统。经车辆技术检验,肇事前各系统技术状况基本正常。
2、范国良:粤MP1059货车承租人,男,汉族,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人,准驾车型B2E ,驾驶证发证机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领日期2005年12月6日,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12月6日,有效期限10年。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有效期至2021年4 月3 日,发证机关:梅州市交通运输局。2014年12月29日范国良与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粤MP1059货车《租用合同》,租期10年,约定乙方(范国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合规经营,经营期间发生的事情由乙方负责。
3、黄苑生:粤MP1059货车肇事时驾驶人,受雇于范国良,男,汉族,梅县区水车镇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发证机关: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领日期2002年10月24日,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10月24日,有效期限10年。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及车辆情况:驾驶人江青海,男,汉族,普宁市南径镇人,无机动车驾驶证。普通二轮摩托车(豪爵125cc)所有人江青海,无注册登记号牌,经车辆技术检验,该车肇事前前轮轮胎花纹已磨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粤MP1059车属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公司地址: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湖谷村。由梅州市蕉岭县交通运输局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事发时公司营运状态正常,现有营运货车19台(证件齐全),从业人员19名(证件齐全);企业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管理员,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能组织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按规定周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测检验、维护并投保;能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规定,所有营运车辆均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辆卫星定位行使记录仪,按规定进行动态监控。事发后公司能立即派员配合当地交警做好善后工作,按照属地交通运输部门的要求,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隐患整改。
2、蕉岭县电力汽车修配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梅字441400006789号,经营范围:二类机动车辆维修,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该厂按规定的周期为粤MP1059车进行二级维护作业,2015年3月25日检验合格出厂。
(三)事故发生路段养护情况
按照广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要求,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和南径镇人民政府能认真协调配合,加大投入,积极做好事发路段普宁市南径镇田南村村道的养护工作,事发时水泥路面完好、平整。今年以来,南径镇政府完成田南村、东岗寮村、车厝围村、青洋山环村道路、龙门村乡门大道等道路拓展工程。普宁市交通运输局和普宁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改造建设工程的规划、申报,加强养护技术指导,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加强沿线县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函》,落实隐患治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四)有关单位安全监管情况
1、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针对辖区内近期涉及摩托车、超标助力车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发出《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在全市开展整治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整治期一个月,各中队按要求细化方案抓落实。今年来,占陇交警中队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6900多宗;查处二轮摩托车驾乘人员未戴安全头盔、逆行、超载等197宗;查扣无牌无证、假牌证报废机动车共105辆,其中二轮摩托车88辆,三轮摩托车17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26场次。加大路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占陇中队排查治理国道324线隐患18项,普宁大道隐患7项,X110线隐患10项。事故发生后,占陇中队和南径镇政府立即对田南村路段进行隐患排查,对事发点提交整改方案,在南径白石路口增设信号灯。
2、梅州市蕉岭县交通运输局对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符合法规要求,2014年7月份至事故发生前对该公司组织检查4次,发现隐患都能督促落实整改,未对文辉运输实施过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蕉岭县交通运输局约谈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按梅州市安委办的事故调查处理建议,作出了以下处理:(1)对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停业整顿;(2)吊销粤MP1059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3)责成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解除与粤MP1059重型自卸货车承租人范国良的合同关系;(4)由事发地公安部门依法对事发时车辆驾驶员黄苑生进行处理;(5)责令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并于今年内通过最低三级企业的达标考评;(6)将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南径镇人民政府能按普宁市政府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部署,建立南径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南径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村委会设置交通协管员、劝导站,与各村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发生后,南径镇政府积极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召开会议通报,部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意识。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3人死亡,无受伤人员。经初步测算,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85万元。
死亡人员情况:
江青海:男,19岁,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江文俊:男,18岁,乘坐二轮摩托车;
江钦宾:男,18岁,乘坐二轮摩托车。
以上3名死者尸体已经火化,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裁定。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粤MP1059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黄苑生,夜间行驶时未能有效降低行驶速度,在通过道路没有中心线的路段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能减速靠右行驶,发现情况采取避让措施明显过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江青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注册登记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严重超载、无戴安全头盔,夜间行驶时无有效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和无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的违规行为存在整治不到位。
2、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占陇中队交通秩序整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普宁市“6?28”较大路外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黄苑生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认定黄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于2015年7月11日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江青海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认定江青海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三)建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责成蕉岭县文辉运输有限公司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深刻检查,并接受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处理。
(四)建议由普宁市公安局对普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郑少林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深刻书面检查。
(五)建议由普宁市公安局对普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占陇中队中队长陈进红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普宁市公安局作深刻书面检查。
(六)责成普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占陇中队向普宁市交通警察大队作深刻检查,责成普宁市交通警察大队向普宁市公安局作深刻检查;责成普宁市公安局向普宁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检查。
如检察机关发现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农村交通秩序整治力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普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的研判,以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最高职责,联合乡镇交通管理站、村交通协管员,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交通安全巡逻管控,严肃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非正常交通出行需求的飚车、玩车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并且要严肃追究机动车所有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群体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积极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在中小学中开办交通安全辅导课,增强学生对交通安全的辨识能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抵制乘坐明显违规机动车。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强化营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提高驾驶人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健全乡镇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人员配备,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重点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加强农村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管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出行意识。
(四)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杜绝车辆挂靠出租行为,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杜绝无从业资格人员上岗。
普宁市“6?28”较大路外交通事故
揭阳市政府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