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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8-05-15 09:36:31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发文单位:市级 行业安全监察科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

在原办法确定的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的基础上,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所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涉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培训与考核、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工艺设备、安全评价与检测、生产安全事故瞒报和谎报、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等方面内容。

提高奖励额度

考虑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难易程度和举报人存在的风险,鼓励知情者和信息掌握者主动举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奖励由原办法的1000元至1万元,提高到3000元至30万元;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由原办法的3000元至3万元,提高到最高30万元。

《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增强奖励的可操作性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合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办法》规定,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强化了法律约束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参与举报处理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约束,明确举报人的责任,防止出现假举报、乱举报、恶意举报等现象。

《办法》规定,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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