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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你想了解的在这里!
来源: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0-03-31 16:06:30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疫情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前应当建立哪些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

  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哪些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疫情期间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生产履行哪些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复产复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怎样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疫情期间,企业应怎样加强内部防控,预防员工感染?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复产复工后应怎样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应履行哪些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哪些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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