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黄某欢(揭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主要负责人履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检查时间:2024年5月9日上午,执法主体:揭阳市榕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对象:揭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揭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黄某欢作为揭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黄某欢(揭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黄某欢(揭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黄某欢(揭阳市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起着关键作用。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揭西县应急管理局对揭西县金和某食品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有限空间 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2日下午,揭西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揭西县金和某食品厂开展涉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抽查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揭西县金和某食品厂存在腌制车间和糖制车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粘贴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和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开具了《现场检查记录》(揭西)应急现记〔2024〕27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揭西)应急责改〔2024〕23号,并由企业负责人蔡楚彬签名确认。
【处理结果】
揭西县金和某食品厂存在腌制车间和糖制车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未粘贴有限空间警示标识和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 鉴于揭西县金和某食品厂具有《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实际, 对揭西县金和某食品厂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对该企业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自202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该规定的有效贯彻落实,也是工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有效落实。近年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发生的事故层出不穷,所以企业做好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安全警示标志容易引起企业的忽视,导致企业员工未能辨识清楚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后果,从而事故发生后,容易发生盲目施救。通过本案,警示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做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