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我市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取得CCC认证证书的可以办理登记上牌。主要标准是:
(1)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千米/小时,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3)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千克。
(4)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
应提交的资料:
(1)、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2)、电动车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3)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