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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六条规定,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宜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根据交通管理和环境要求,需要禁止车辆鸣喇叭的路段或区域,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